很多有香港公司做賬報稅都有一個疑問,那就是香港公司到底是要怎么做賬報稅的呢?今天,佰信集團小編就來給大家解答一下香港做賬報稅的一些常見問題。
1、香港公司成立后,每年都需要做賬審計的依據是什么?
根據《香港法例》第112章,《稅務條例》第14條,任何人士在香港經營活動(包括行業(yè)、專業(yè)或業(yè)務),以每個課稅年度計算,從該活動中,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應評稅利潤,減去可扣減支出,所得的凈額,用香港利得稅標準稅率計算,每年必須向香港稅務局報稅,即每年交付香港利得稅有關之財務資料。
2、香港公司哪些情況下是需要做賬審計?
1) 銀行帳戶已經留下經營記錄
2) 政府海關、物流公司已經留下進出口記錄
3) 在香港已經聘請雇員
4) 容許或授權在香港使用專利,商標設計等資料
5) 容許或授權在香港使用動產收取租金,租賃費等款項
6) 與客商發(fā)生購銷關系
7) 其它得自或產生于香港的利潤
8) 委托在香港代辦業(yè)務
未經營的公司建議按時做不活躍審計報告
3、我公司收到了稅局下發(fā)的稅表,請問是在什么時候遞交?
香港公司成立滿18個月下發(fā)首次稅表,收到稅表后,首次稅表申報的時間是稅表下發(fā)時間3個月內,且必須在3個月內申報,不可申請延期,如超過時間未處理則有罰款信下發(fā),最低罰款金額為HK$1200元。
如不是首次申報稅表的,申報時間為稅表下發(fā)時間后1個月內遞交,且不可申請延期,逾期產生罰款,最低罰款金額為HK$1200元。故客戶收到利得稅稅表后應及時提供給我司安排處理。
4、稅表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延期遞交?
賬期設置為每年的3月31日或12月31日,如來不及申報的(不含首次申報),收到稅表后可遞交延期申請書(我司代寫)給到稅務局,年結日為3月31日的可延期最晚至當年11月15日遞交,年結日為12月31日的可延期最晚至次年的8月15日遞交;這兩個賬期外的其他賬期不可申請延期,需在收到稅表后1個月內遞交審計報告至稅局。
5、公司做賬是按月還是按年做的?
香港公司做賬可以是按年做也可以按月做,但審計報告是按年出具的,通常財政年度為12個月,但第一份審計報告可以做到18個月的賬期;報稅時間也是為財政年度結束后一個月。一般香港公司都是按年去處理賬務,但是如果客戶業(yè)務量很大,可以建議客戶按月處理并每月出具財務報表方便客戶及時了解公司的經營情況,收費分做帳和審計兩部分收取。
6、如果公司有運營不做賬報稅會有什么后果?
如果公司未如實申報,而故意采取“零申報”,一經發(fā)現,將會面臨重大代價。
瞞稅是一項刑事責任。所有報稅表均附有聲明書,報稅人士必須簽署證實所申報的資料全屬真確及并無遺漏。凡于報稅表內少報∕漏報利潤或收入,或提供錯誤資料,均屬違法。
如未如實申報公司稅務,將會面臨的處罰主要包括:
1.立刻凍結公司銀行賬號和資金,以及公司其他在港資產;
2.任何人士如無合理辯解而提交不真確的報稅表,即屬違法,可被罰款$10,000,及加罰相等于少繳稅款 3 倍的罰款。但稅務局局長可按行政上的安排處以處罰;
3.提交不真確報稅表意圖瞞稅是嚴重的違法行為。經定罪后,最高刑罰為罰款 $50,000 及加罰相等于少繳稅款 3 倍的罰款,以及入獄 3 年。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曾發(fā)出警告,被告人一經定罪,可被判即時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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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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